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无为市建筑产业协会(英文名:Wuwei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为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管道、市政、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设备租赁安装和建筑装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全市性行业性组织,并经无为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全市建筑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拖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推行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振兴无为市市域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接受无为市民政局法人社团登记的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水景怡和花园西大门。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无为市建筑产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无为市建筑产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建议,促进本市建筑业的发展;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推 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推进建筑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 量、安全、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四)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五)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开展咨询服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行业职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会 员
-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管道、市政、建筑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设备租赁安装和建筑装饰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由理事会讨论批准,均可接纳为协会会员。
- 热爱建筑业,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为发展建筑业做出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聘名誉会长。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审核资料和《入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分发的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当享受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单位或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 选举罢免理事;
- 选举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制定会费标准;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有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批准,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无为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自愿申报。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无为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无为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依照国家和无为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无为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无为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无为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06月2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无为市建筑产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无为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